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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等保护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等原则在物权领域的具体化。

  基本内容包括

  1.法律地位等。所有民事主体在物权法都具有等地位。

  2.适用规则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各民事主体参与物权法律关系时等适用物权法所确立的规则。

  3.保护的等。所有民事主体受物权法的等保护。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又称一物一权原则。

  1.其内容包括

  1物权的客体限于在经济上和功能上完整的独立的一物,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2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该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

  1多人对同一物享一项物权。

  2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等。

  物权法定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以及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知乎用户如何理解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116条则重申了该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类型强制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

  2类型固定内容强制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

  2.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是

  1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即使当事人有约定也不发生物权设定的法律效果。如不动质权。

  2当事人的约定部分违反内容强制的规定,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物权仍得以设立,仅违反规定的内容无效。如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设立。

  3违反该原则的行为无效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1.公示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

  物权存在的公示,为物权的静态公示。按各物权法的规定,占有是动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家不动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登记记载是不动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

  物权变动的公示,为物权的动态公示。按各物权法的规定,交付是动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变更登记是不动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2.公信公信力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

  依公信原则,物权变动经公示的,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示公信原则是针对物权变动而设立的,在物权法具有重要地位。

  我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等保护原则

  等保护各类物权是我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典第113条第207条它意味着,我法律对于物权,无论是家的集体的,还是私人的,都给予等的保护。

  无论是家享有的物权集体享有的物权,还是私人其他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它们在物权法的地位都是等的。

  无论是家享有的物权集体享有的物权,还是私人或其他权利人享有的物权,都受到同样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民法典第4条。

  二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与法律的规定所不同的物权或者改变既有物权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所谓物权的内容是指物权的权利义关系。

  物权法定原则的法仅指法律,仅限于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更不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1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时,应依据法律该规定加以处理。

  2虽然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效果,但是当事人关于物权种类或内容的约定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原则上应当认为该约定无效。

  3如果当事人创设物权的法律行为虽未发生创设该物权的法律效果,但是符合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则当事人之间仍然生该法律行为的效果。

  三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1.物权的公示原则

  物权的公示原则das PublizitaetsprinzipOffenkundigkeitsprinzip是立法者为了使物权法律关系更加清晰,保证法律交易的安全而确立的一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208条

  因法律行为导致物权的取得变更或丧失的,须透过法定的方式向外界加以展示,使他人得以知悉,否则无法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现代物权法,不动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动物权则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

  2.物权的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信原则das Gutglaubensprinzip是指,对信赖令人推测物权存在的外观表象即登记占有等公示方法的信赖人,即使在该外观表象并不伴随着实质权利而为空虚存在的情形下,也保护该信赖之原则。

  我民法典明确承认了物权的公信原则民法典第311条。在我法上,物权公信原则不仅适用于动物权变动,也适用于不动物权变动。

  3.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范围

  公示原则仅仅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不适用于非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公信原则也仅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四物权特定原则

  物权特定原则,也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或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至少在实现该物权时,其客体是可得特定的。

  从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对物权的界定看,我物权法明确承认了物权特定原则。

  对外效力物权VS债权

  原则物权优于债权

  例外债权优于物权。1.买卖不破租赁。2.预告登记债权物权化。3.承包人价款优先权。

  对内效力物权VS债权

  原则留置权优先,公示先后。

  1.抵押权VS抵押权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 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2.抵押权VS质权

  一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的质权抵押权。

  二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的登记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动抵押权。

  3.留置权VS抵押质押

  一先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后设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保护弱者,即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二先设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

  1留置权成立后,若动的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先设立的留置权优于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先后到。

  2留置权成立后,若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视为留置权人自己放弃优先地位。

  一,物的分类

  一不动和动

  二原物和孳息1,原物能够生收益的物;2,孳息天然孳息果实动物的出物和法定孳息房租利息射幸孳息

  天然孳息的归属分三步1,有约从约;2,无约归所有权人;3,有用益物权的归用益物权人。

  射幸孳息是指发生与否不确定。如彩票奖,抽奖,保险合同生的保险金。

  法定孳息的归属分两步1,有约从约;2,无约或约定不明的,按交易惯。

  三主物和从物车位不是房屋的从物。

  四货币因有流通性,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二为一,占有即所有。

  五数据和网络虚拟财引致需求,也叫派生需求。

  二,物权的三大效力是法律赋予的,使物权的支配效力得以完满实现的,各种具体的保障力。

  一追及效力即物权成立后,物在呼唤主人。

  二排他效力一物一权,或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

  三优先效力同一物上有数个互相冲突的权利时,效力较强的权利排斥较弱的,而率先获得实现。物权优先于债权。

  三物权的保护

  物权三大保护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一含义物权请求权,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防害。

  二特征物权是原权利,物权请求权是救济权,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也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是基于物权而派生出的权利。

  民事救济权的三种分类方式1,私力救济权,公力救济权;2,民事权益侵害过程的救济权侵害发生后的救济权;3,形成权救济权请求性救济权抗辩性请求权。

  三种类

  1,返还原物请求权2个构成要件所有权人无权占有

  2,排除防害请求权即可以请求行为妨碍人排除防碍,也可以请求状态妨碍人排除防碍。

  3,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四行权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救济途径多元化。

  物权请求权的行权,不必非得诉讼,也可以依 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直接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包括请求妨害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性质,在不与物权请求权性质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延迟债的履行及转让等。

  物权法的结构原则

  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包括物权绝对性原则针对物权性质物权法定原则针对物权种类物权客体特定原则针对物权客体物权效力优先原则针对物权效力针对物权变动之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以及物权行为。下就相关重点原则进行介绍。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1.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

  民法典·物权编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日本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者外,不得创设。

  二具体内容

  1.物权类型法定

  对于法律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如创设的,创设行为无效。

  例如,当事人自行创设所谓不动质权,则该创设行为无效

  2.物权内容法定

  法律对各种物权类型作出规定时,会明确各种物权类型的基本要素,这些基本要素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的物权内容相异的物权。物权内容法定实际上是类型法定所要求的,因为如果当事人可以在某个法定的物权类型下任意变更其内容,那么法定的物权类型可能会变得面目全非名实不符,类型法定主义也就要名存实亡了。

  3.物权变动的要件法定

  物权的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

  Eg若当事人甲乙之间买卖房屋,在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乙付款之日起,无须办理房屋登记,买受人乙即可取得房屋之所有权。这种约定由于与物权法规定相抵触

  对于物权法规定登记成立要件者,当事人自然无自治之余地。然若法律规定登记仅为对抗要件者,当事人自可以约定改变法定,将登记对抗要件改为成立要件。

  Eg对于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当事人在地役权合同约定,本合同仅具有债权之效力,待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生物权性地役权的效力。如若有此约定,是否会因民法典规定不符而无效呢?显然不能,法律只是给当事人设定最低的限度,法定之外皆自治之空间也!

  4.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物权法定原则弊端

  该原则过于僵化,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需要新的物权类型。如果严格地遵循物权法定主义,难免使法定物权制度与社会生活相脱节。

  针对以上弊端的提出以下学说

  1物权法定无视说我妻荣主张被认可的惯具有修正强行法规定效力

  2惯法包含说物权法定主义的法包含惯法

  3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

  如果依照社会惯例所发生的物权不妨碍物权体系的建立,而且不是物权法定主义所排除的封建物权,无碍于公示,应承认惯上所成立的物权。

  4物权法定缓和说

  基本内容同第三说,认为应通过对物权法定内容从宽解释的办法,解释为非新类型的物权。

  5.思考

  物权法定意味着物权的得失变更只能法律规定吗?

  不是,比如当事人可以自由抛弃物权。

  物权法定意味着当事人对物权内容完全没有意思自治的空间吗?

  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1.违反种类和内容法定而创设物权

  原则上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所创设的权利,不是物权,仅具有债权的效力。若无其他无效事由,生合同效力。

  2.内容的一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若除去该部分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则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如,在质押合同,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流质条款,尽管该条款无效,但所设立的质权如果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仍然有效。

  3.约定的内容违反物权法定

  物权的设定虽然无效,但该行为符合其他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在当事人之间仍有法律效力。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1.物权支配的客体必须特定化,必须与其他物有明确肯定的区分的原则

  2处分客体特定≠物权客体特定

  处分特定原则,是指作为行为客体的,必须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权利之部分,而不得是一束权利权利集合。换言之,存在几项权利,就对应几项处分行为。之所以如此,系基于法律关系的清晰性考虑一项行为处分一项权利,可独立观察各项处分行为的效力,有助于准确分析效力瑕疵之所在并寻求针对性的解决之道。

  总结

  处分行为限定在物权行为,处分客体特定的内容就是,一个物权行为只能处分一个既存物权。如此一,处分客体特定原则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就联系上了。也就是,一个物权行为只能处分一个既存的物权,而一个物权只能存在于特定的一物之上物权行为物权物。

  三一物一权原则?

  传统教科书常见一物一权原则的表述,宽泛意义上的一物一权主义。其要义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四个要点

  第一方面,为一权一物,即一项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须为特定独立的一物。

  其要点之一,是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法律观念上的一物;

  要点之二,尚未与物之整体分离的物之组成部分之上,不能单独设立物权。

  第二方面,为一物一权,即一物之上不得并存内容相抵触的两个以上物权。

  其要点之一,为一物一主,即一物之上绝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但不排斥所有权的有;

  要点之二,为相斥之物权不得并存,即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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